中新社包頭1月3日電 (李愛平白冰)內蒙古一起特大家族式販毒案3日下午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信用貸款宣判,涉案的11名被告人中4人被判處死刑,2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另5人分別被判處15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11人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至1萬元等相應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10年6月開始,包頭市民馬少斌為販毒牟利,單獨或與女友韓婷婷等裝潢人多次前往成都,通過自身攜帶或物流運輸的方式,從四川籍毒販李斌、肖運偉處購買大量冰毒(甲基苯丙胺)運輸回包頭市,並親自或指使其兒子馬志遠、弟弟馬林及女兒男友李龍等人進行販賣,逐步形成了以馬少斌為核心,由上述人員組成的販賣毒品團夥,大肆實施販賣毒品犯罪活動。
  被告人瞿峰為馬少斌購買毒品提供資金支持,並將從馬少斌處分得的借貸毒品向被告人李昱、張晶晶等人進行販賣。被告人李昱、張晶晶、王琪等人將從瞿峰處購得的毒品向張磊、武波等吸毒人員進行販賣以牟取非法利益。
  記者瞭解到,只有小學文化的馬少斌曾於1992年12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但他出獄後帶動家族成員從操舊業網路行銷。團夥成員中,除了馬少斌(1956年生)、馬林(1960年生)、瞿鋒(1970年生)李昱(1974年生)年齡稍大外,其餘7人均為“80後”或“90後”。
  法院認定,被告人馬少斌販賣、運輸冰毒8030餘克、麻古20餘克;被告人肖運偉販賣冰毒4500克、麻古9餘克,運化療飲食輸冰毒204餘克;被告人李斌販賣、運輸冰毒3489餘克、麻古27餘克;被告人瞿鋒販賣冰毒3864餘克;被告人韓婷婷、馬志遠、馬林、李龍、李昱、張晶晶、王琪參與販賣或運輸冰毒。
  法院在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上,一審判處被告人馬少斌、肖運偉、李斌、瞿峰4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馬志遠、韓婷婷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馬林等其他被告人15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3萬元至1萬元相應罰金。(完)  (原標題:內蒙古特大家族販毒案4人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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